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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媒体称哥本哈根协议草案获通过

再過大約1個禮拜,就可以知道去年COP15會議最後通過的《哥本哈根協議》(Copenhagen Accord)究竟是不是一紙毫無效果與拘束力的文件。依據《哥本哈根協議》的內容,附件一國家應在今年1月31日以前提出各自的減量目標,而非附件一國 家則須提出各自國內所規劃採行之碳排和減緩行動。

為何氣候政策的共識難以形成?

就筆者個人的淺見,象徵「後京都」國際氣候合作的《哥本哈根協議》到了月底恐怕又要再一次讓許多人失望了。以下提供幾點個人心得,為這個悲觀的預言背書。

    A. 認知與感受的欠缺

    如同其它物種,人類透過演化取得認知與感受的能力,而這樣的能力決定了我們與世界的關係。認知與感受的能力有很大一部分源自前人在面對困境時所積累的經驗,然而氣候變遷是個迥不相同的問題,它挑戰了人類既有的想法和行為。以下將之特徵加予羅列:
    1、 氣候變遷是一個技術問題,需要有相當的科學性知識才能對之有所了解。但一般人在這方面普遍缺乏,甚至是有意的排斥。許多人根本不清楚氣候變遷中的人為因素與其導致之結果。
    2、 氣候變遷是一個複雜的問題,涉及到在不同組織階層中所發生的非線性關聯事件、回饋、高階屬性。而這正是人們為何難以想像全球暖化所可能導致的災難性後果或洋流活動的改變。
    3、 氣候變遷代表的是一種高度的可能性,讓溫度增升、激烈的改變或是出現異常(極冷/極熱)。但我們經常忽視這樣的可能性,彷彿一切都是確定的。

    人類所排放的碳可以在大氣中留存數個世紀之久,並且持續的影響氣候。但因為與其它自然現象結合,所以具體的結果常常不是顯而易見的。換句話說,今天 排放的碳可能要在數十年之後才會被人所感受到。真因為如此,所以氣候變遷在經濟上的效果被低估,而在政治上則不被關注。儘管環境科學家認為世界是一個整體 性不可分割的結構(國際關係學者近幾年也提出「安全」不可分割的觀點),但對許多人來說,遠在國境以外的事件並不值得加以注意。因此,溫室氣體所導致的發 展中國家環境災難,便引不起工業國家太多的興趣。

    氣候變遷的許多效果是間接性的,是屬於第二級的影響,例如:物種滅絕、農業型態的改變(但這些結果受到第一級的影響甚深)。而第二級的影響又會導致 經濟、社會、政治等第三級的相關問題。可惜人類常難以認知到這種間接性的聯繫現象(這與多數人並非直接受到氣候變遷而喪失生命或財產有關,絕大多數的人是 在第二級或第三級受到影響)。

    B. 集體行動的困境

    氣候變遷可以說是世上最大的集體行動困境,明明所有的行為者(無論是人或國家)均與其密切相關,但每個行為者都只希望限制對方的GHGs排放量而不 是約束自己的排放行為。每個行為者的想法都是希望從減排中獲利,同時成本不要增加,而當大家都這麼想時,Hardin的公地悲劇效應就會產生。

    集體行動的困境尚不止於此,不同世代的人類間也會有這樣的問題。許多人會想為什麼我要為下一代那些與我無關的人努力減排GHGs呢?為什要讓下一代的人類受益,而成本卻由我們這一代承擔呢?

    因為有上述這此問題存在,集體行動的困境很難被克服。

    C. 氣候變遷道德化的不可行

    倘若單從經濟與私利的面向無法克服氣候變遷的集體行動困境,那麼以道德性的義務還有為公共財做出貢獻會不會比較可行?這個問題的思考可以從一個經典 的問題作為開始:甲有意的傷害乙,並構成具體的損害結果。如果加害人與損害結果都可以事後被追究與判定,並且在時空因素上有密接性,則問題的處理是簡單的,道德的譴責也不會困難。然而,現實生活中人類所遭遇到的環境災害(其中有一種可能性筆者要特別提及), 多半調整或修正了上述示例的一些構成要件,使得道德性的判定有了困難,而這正是氣候變遷所面臨的難題之一。我們難以判斷誰該負責、誰是受害者,甚至有時連 行為與結果間的關聯性也無法釐清!學者Gillbert對於氣候變遷道德化的問題,有值得發人深省的反思,「儘管人類社會對於食物和性有一套道德規範,但 對於大氣的變化,道德規範卻是付之闕如。」

    D. 全球正義

    跳脫以個人中心的角度思考氣候變遷的道德問題,另一種途徑是以「全球」為分析基礎來討論所謂的正義問題。烏干達的領袖曾說過,「氣候變遷是富有國家對貧窮國家的一種侵略行為。」

    氣候變遷或許在某程度上的確是一種全球正義的問題,但卻有別於像戰爭這樣的國際不法行為。進一步說,氣候變遷的問題恐怕不適合以「民族國家」的角度 來思考,因為不同國家的每個人都受到氣候變遷的影響,雖然程度上可能不盡相同。或許我們應該進一步思考支持正義的「平等」究竟該怎麼被落實。以中國總體的 GHGs排放來看,量絕對是很高的,但是該國國民的平均每人排放量卻不及於美國、英國等工業先進國家的人民。考量到這個層面,那麼《哥本哈根協議》中再度 不斷被發展中國家強調的「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一定會繼續成為國際氣候合作的主軸,只是有沒有人想過,1997年《京都議定書》通過當時用以區分附件一與 非附件一國家減量責任的判準,在十多年之後是否需要修正?然而,當國際社會能夠顧及此一問題時,或許全球正義中的實質公平性早已一點一滴的流失。

    當甲與乙兩個地球人住在不同的陸塊(彼此從來不認識),而甲某天腳踏車的失竊卻可能在因果關係上源自於乙在網路商店訂購一台二手腳踏車的經濟行為。

    作者:譚偉恩

 

from: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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