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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爭論很久。在國家法律尚未廢除死刑下,以法務部長暫不簽署執行令的行政方式,暫緩死刑的執行,形同變向的廢死政策。

其實,在法理治國的基礎上,這是不對的。法律的判決,應被執行,除非法律廢止,或是發現疑點,追求平反之中,否則對於死刑定讞的犯人,以行政手段變相否決法律,有如中科三期的扭曲推諉,不是法律國家應為之舉。

對於廢除死刑,有其歷史演變,從最早國家的酷刑虐殺,人民反對國家暴力的施展,到現今演變到對於死刑犯的人權保障,廢死觀念架接在下列五種假說上,成為廢死運動的基礎,但是它們並不紮實,仍有思辯空間。

 

人權說


廢死最基本的理由,在於法官的人間機構,有否權力決定他人生死。這樣的假設基礎,在於人的生命無可剝奪,但是這世界決定他人生死的事情太多,從父母決定墮 胎,優生保健法的人工流產、終止懷孕,生命在他人決定中消失,到醫生放棄搶救拔除插管,讓病人傷患離開世間,生命一樣在他人手裡消失,甚至國家派出軍隊作 戰,生命一樣在一紙出征公文上早已被決定。

世間有太多被決定死亡的事件,或許因為父母意願、醫療資源,或許因為國家榮耀、利益爭奪,許多生 命被決定死亡,這些被決定者存在世界各國,他們的死被同意、被決定,他們也有人權,但是在人間現實裡,這些行為是被接受的社會價值。

至於死 刑犯,當然也有人權,但是他們的人權在「司法證明」他們剝奪受害者人權之後,他們的人權也受到相對剝奪。法官當然不是上帝,但他們是法律的執行者,對於加 害者的定罪,從褫奪公權到限制自由權,甚至剝奪生命權,都是人權的限縮,不是說只有判處死刑,才是人權剝奪。

所以,當人們質疑以死刑作為最 嚴刑度之時,是否犯下決定他人之死的人權剝奪,這樣的說法太薄弱,如上所訴,從墮胎、流產、參戰,在這個世界決定他人生命消失的情形太多,而且被視為「正 確價值」,各國依法施行,為何罪犯的死刑,就成一種人權禁忌。


冤獄說

其實對於廢死,最讓人擔心的就是冤獄問題,這也 是廢死強調如有冤獄,一旦執行死刑,變成一切無法挽回的遺憾。

問題是,冤獄的發生,根源在於司法審判過程的疏失,所有問題的改正,在於警方 蒐證、檢方偵查,以及法院無罪推定、辯護制度的革新,杜絕冤獄的發生。甚至制定死刑判決後的再審機制,案情仍有不清疑慮之處,死刑執行令的緩簽,都可成為 救濟措式。

但是不該把許多兇犯認罪,物證確鑿,死刑定讞,已無冤獄情事,再假設所有死刑都有冤情,來成為通通不許死的理由。如果對於司法審 判的弊端,無能加以改正,只以不執行死刑,來假設終有一天能夠水落石出。那麼在法理上,這些被假設有冤者,不是死刑讓人含恨,就連關在牢房一天也是苦難折 磨,根本不該關在牢房,為何不是呼籲釋放?

許多死刑案件,確有再審再查的空間,但是不能把這些冤獄個案推到全部,以偏蓋全,互作連結,作為 廢死的理由。


刑度說

沒 有冤獄情事,廢死的觀念推動終身監禁取代死刑,甚至處罰勞役貢獻社會。

以不死為人道的展現,傅柯在《規訓與懲罰》一書中,即說明現代獄政 中,創造的「有用身體」的謬誤,那種剝奪死之權力,展現給予生之權力,以規訓來確保可用資源,才是嚴重的人權危害,不死的人道,只是人權剝削的另一種形 式。

不死,常常是一種慈悲的想像,對於古典時期斷頭台的恐懼,但是進入現代,死刑不是斷頭臺,對於罪犯作為一種可用資源,長期監禁下的規訓 利用,才是一種恆久的苦難。

廢除死刑,真的就是一種人道展現?有時只是一種假潔淨的意識,容許規訓利用,不許槍聲驚人。


悔過說


死刑的問題,在 死刑未廢除前,不是不能死,而是該不該死,這也是悔過說的意義。

殺人任何手段都是兇殘,一刀斃命,分屍烹煮,覆述任何殺人行為,都是讓人氣 憤。問題是法律問犯罪動機、看犯後態度,這都是罪刑輕重的問題,文化差異的湯英伸案、甚至中國受欺殺官的鄧玉嬌案,其實殺人動機足以憐憫,刑責難逃但罪不 及死,甚至犯後態度深感悔悟者,法律都該網開一面。

量刑可依情理給予機會,情有可原之人罪不該死,但是如何設下不能死的禁區,讓無冤又不悔 之人,早被決定「不能決定」他們之死。悔過,可以作為不處死的理由,給予一定觀察時間,一定評估量表,證明他們的悔過。

悔過可以視為死刑判 決的決定要項,但是對人性泯滅絲毫不悔之人,終身監禁有何意義?就只是為了不能死的人權,所以存在世間?


原諒說

不能死! 當人權說不是普世原則,冤獄說重在司法改革,刑度說旨在規訓利用,悔過說細思情節量刑,這些支撐廢死的假說,都不再是絕對唯一的真理,剩下的核心問題就是原諒說。

誰來原諒?國家?人權團體?或被害者家屬?這也是廢除死刑最大的阻力,廢死不是挽救一個清純無辜的生命,而是在被害家屬的遺恨中, 寬恕一個加害者的罪衍。

廢死最讓人痛苦的事,不是決定死刑犯能不能死,而是將廢死的原諒,加諸在被害者家屬身上,那種報復刑的說詞,讓人痛惡。人是情感動物,任何親人被殘忍殺害,是人不會沒有情緒,都是期待伸張能夠正義,從被關到處死,表面是國家執法,實際都是報復刑的作為,如何切割處死就是報復,監禁終身就不算報復,誰定下這樣的標準?

至於被害家屬的補償協助機制,在一個講求互助的國家,本來就是應為之事,如何能將廢死與被 害家屬的補償機制,勾連一起。如果不廢死,被害家屬完成所謂死刑報復,是否國家就無補償協助義務?

原諒,不該是一種強迫的價值。當冠上人權,迫使他人原諒不想原諒之人,加害者有人權,被害者人權何在?被害家屬人權又何在?就像二二八事件,政府年年說和解,家屬時時要正義,對於不義的忿怒, 如何一笑泯仇?

原諒,不是要求被害家屬開放胸襟,而是要兇犯展現悔意,如果家人被害,還需擔起原諒與感化的責任,對於被害家屬,無異難以沈受之重。


回歸社會價值說


不能決定他人之死!不是一種全然絕對的真理,更不是普世價值,它是社會發展的共識。

「存在就是合理」,當廢死反對以社會價值將死刑合理化,相對廢死也是一種人間價值,它無法唯心的要求遵行,必須證明不死的意義。

人類世紀,不該排除異己大肆殺戮,不該發動戰爭殘害生命,不該兇徒狂妄虐殺無辜,不該法治不明誤殺良善,在人類發展歷程中,太多情況人們痛恨,形成共識不該奪人生命。但是在此之外,一些「有條件」決定他人之死的社會價值, 同時存在,五個月的嬰屍,腦死放棄急救的病人,甚至植物人泰莉都被最高法院判決拔管安樂死,這些無罪之人,都在社會價值下被同意決定生死,如何在罪犯的廢死上,硬是劃出禁區,難道不建康可以死?太殘暴不能死?

決定他人之死的事,普存於世間,問題是甚麼「合情、合理、合法」的狀態下,可以決定 他人之死,胎兒危及母親?出生無法治癒?醫療耗費資源?家族的共同決定?政客的戰爭指令,這個世界太多情況,允許有條件決定他人死亡。

一旦不合優生,耗費醫療資源,甚至為國捐軀,都是可被剝奪生命的情事,為何犯下侵害他人人權與性命的人,就不能被決定死亡?

死刑下的決定他人之死,不是濫殺無辜,而是面對犯罪的處置,在一定條件下,死亡是可被決定的!

對於廢除死刑,以人權做論,抱持絕對不能死的堅持,其實只是信仰,不是真理,更不具道德優位性。

社會大眾的「擔心犯罪」與廢除死刑的「更生人權」,其實是二組不同概念,有賴國家革新法治與整 頓治安,來讓社會安心,否則國家模糊了這條界線,一談廢死,立即連結到擔心犯罪,日本四千人上街,呼籲判死刑伸張正義的情事,有朝一日,也有可能在台灣發生。

廢除死刑,它必須在推動一定社會共識下達成,不只是被害家屬的彌補與原諒,更是獄政制度的更生矯正,如果在相關配套及條件都不成熟下,廢死硬要成為無可妥協的價值,遭到的社會反撲,只會讓廢死運動不進反退。

至於政府,不該是躲一旁,看著廢死與反廢死陣營相互仇視,國家要走向廢死目標,政府必須擔負絕大部分的責任,從改革司法,改革獄政,甚至以更生成效,推動社會原諒,如果一昧放爛,只想在理念上沾光,人數上騙選票,治安敗壞、再犯率高,造成的社會越不安,廢死越難成。

死不死!人間價值


很多朋友推動廢死,寫這樣的文章不合時宜。但是必須說,對於人的生死,上帝真沒說過什麼,除了那本聖賢寫的末世啟示錄,世界太多生死,都是人在決定。所以,別把廢死推給上帝,人們所追求的,只是形成於社會共識的人間價值,不是天啟!

該切割的!冤獄、悔過、刑度、原諒,都是廢除死刑可以討論與注意的要項。但是端上人權,放在剝奪他人人權 生命的罪犯身上,堅持廢死,有時只是慈悲的想像,遺忘兇狠切割罪衍的傾斜人權。

台灣的廢死運動,從馬曉濱案到蘇建和案,甚至張方田案,問題都出在警方差勁的辦案、違法的刑求,對於犯罪事件,該推動的是嫌犯人權,體現在公平偵查、審判的過程中,當不公平情事發生,有其司法補救機制,而非審判之後,以廢死作為慈悲展現。

罪犯不死,不是最終的正義,案件不明,才是構陷無辜傷害家屬的人間不義。

廢死可以是追求的人間價 值,但是它沒有形而上的優位,也不必冠上進步性,而是必須在寬容與理解上,持續推行社會共識,當不死有其意義,人權不會只是徒留生命的空虛型式。


書寫這樣的文章,不是鼓勵反廢死,而是期待在追求廢死的道路上,多些現實性,要求政府有所作為,而非舉著廢死理念,就能萬民信服。一直覺得,廢死是一種求理解的人間理念,不是形而上的人權宣教。

 

from:漂浪。島嶼 --mu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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